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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精神,积极推进页岩气产业发展,形成企地共赢良性循环,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现就我市页岩气勘探开发统计及税收区县留存部分在相关区县间的分配原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及附加
(一)油气田企业在有关区县(自治县)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提供除建筑服务以外的生产性劳务,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服务的,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按2%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区县(自治县)开采页岩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井口页岩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企业按所分配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向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预缴参数(即井口环节每千立方米页岩气预缴增值税金额)按总机构实现的应纳增值税额测算 。
(三)增值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处理与增值税一致。
二、关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油气田企业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当在房产、土地坐落地申报缴纳。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
市内跨区县(自治县)油气田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9〕6号)的规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相关区县(自治县)会同油气田企业根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井口页岩气产量比例,共同核算确认所得税分成金额,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纳入市区两级财政结算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税种的税收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市统计局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法人统计方法和跨区域工业集团(公司)在地产值统计方法,执行页岩气开发分行政区域固定资产投资和产值统计。
(三)新增常规天然气田开发、地下储气库建设涉及的税收区县留存部分在区县间的分配原则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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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页岩气资源,推进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