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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事业的进步和燃气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燃气事业发展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一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时有发生;三是燃气设施保护不到位,影响正常运行。2016年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后,《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存在诸多与其不一致的内容。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解决自治区燃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服务行为,加强用气管理和燃气设施保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我区燃气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亟需对《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一、关于规范燃气经营服务行为。《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障制度、用户服务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遵守相关规定。为加强瓶装燃气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自治区实行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并对燃气气瓶的充装、配送、运输、安装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二、关于加强燃气使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燃气用户的用气管理,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要求进行更换;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民用建筑放置瓶装燃气设施、气瓶以及使用瓶装燃气。
三、关于强化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巡查;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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